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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6號原 告 新義興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立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委任關係事件,原告起訴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具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於起訴之程式為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上開欠缺,並以繕本直接送達被告,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解除委任關係
裁判日期:201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