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68號抗 告 人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5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