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68號原 告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被 告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李正義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964 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下稱另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99年7 月5 日裁定命在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另案事件已終結,有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105 年8 月29日民三105 台上1274字第1050000001號函附卷(本院卷第
158 頁)可稽,嗣經本院調取另案事件卷宗查閱屬實,從而,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