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1號上 訴 人 成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立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移交證明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