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上 訴 人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寶秀間請求返還會計表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