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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26號原 告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桂枝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複 代理人 王秀如被 告 陳寶秀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會計表冊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係引用被告所提之被證1 表列,此觀兩造不爭執事項記載「被告因職務關係持有附表( 按即被證1)所列之文件」,及理由欄記載「原告訴之聲明所主張之會計憑證及會計表冊中,現為被告持有之部分為如附表所示( 按即被證1 所列) 之會計憑證及會計表冊部分,為兩造所不爭執」等語自明。而本件被告所提之被證1 表列有92年度分錄簿1 本、91年度分配盈餘表1 紙、92年度分配盈餘表 1紙,惟本院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未轉載,是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附件:

表冊名稱 數量 本院卷內編號91年度資產負債表 1張 J-192年度資產負債表 1張 J-291年度損益表 1張 K-192年度損益表 1張 K-292年度現金簿 1本13頁 I、I1、I-1至

I-1192年度總分類帳簿 1 本48頁 GG、G1、G2、G-1

至G-4592年度原始憑證 6紙401申報書 A-1至A-6

3 紙扣繳憑單申報書 B-1 至B-326紙勞保清單及保險 C-1至C-12費計算表 C-37至C-593年度原始憑證 5紙401申報書 A-7至A-11

3 紙扣繳憑單申報書 B-1 至B-348紙勞保清單及保險 C-13至C-36費計算表 C-51至C-7492年度記帳憑證 1 紙現金收入傳票 D-1

22紙現金支出傳票 E-1至E-2529紙轉帳傳票 F-1至F-2992年度會計帳簿 92年度分錄簿1本 H、H1、H-1

至H-1191年度分配盈餘表 1紙 L-192年度分配盈餘表 1紙 L-2

裁判案由:交付會計表冊
裁判日期:201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