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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4號原 告 王智明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被 告 王嘉奎訴訟代理人 連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證人蘇明宏另行具狀為法院外之陳述,有再行通知到庭詢問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裁判日期:201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