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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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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裁判案由:交付股東名簿等
裁判日期:201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