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47號上 訴 人 許木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王清雪間請求確認債之數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7,9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