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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丁○○、丙○○、庚○○、己○○、戊○○、乙○○間確認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日期:201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