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4號上 訴 人 辛○○即 原 告 庚○○
甲○○丁○○丙○○己○○乙○○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