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 韓數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惠如間返還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