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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44號原 告 施泉興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被 告 施淑薰被 告 施淑鈴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日期:201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