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施泉興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施淑薰
施淑鈴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