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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施泉興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施淑薰

施淑鈴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裁判日期:201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