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1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曾瑞文
謝天祥被 告 梁志強
梁振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 月7 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