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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9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1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曾瑞文

謝天祥被 告 梁志強

梁振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 月7 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