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原 告 林順金
林純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複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順綿、陳林秋紛、林純德等人間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229,888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266,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
176 元,原告尚應補繳145,2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