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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賴韋勳兼法定代理 賴文貴人原 告 賴文貴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被 告 陳汪菊訴訟代理人 陳錦昌被 告 陳田被 告 陳光輝被 告 陳光源被 告 陳光雄被 告 蘇金德被 告 蘇清時被 告 蘇有傳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蘇清池人被 告 蘇富盟被 告 蘇富賓被 告 蘇朝被 告 蘇絃一被 告 蘇梧桐被 告 陳詩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共有物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2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表2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2 應有2 頁,然判決原本及正本僅附上第1 項,漏附第2 頁,而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裁判日期:20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