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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 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金翰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出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㈠上訴聲明。

㈡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零肆元(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零壹拾貳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或補繳。逾期不補正或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正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上訴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臺北市○○區○○段三小段162地號土地:㈠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3萬7,000元㈡面積:588×(112/10000+394/10000)=29.7528平方公尺㈢137,000 ×29.7528 =4,076,134

二、臺北市○○區○○段三小段2866建號房屋:㈠地上層房屋課稅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3,623元㈡地下室房屋課稅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2,750元㈢當層面積(含陽台面積):220.06平方公尺㈣地下室面積:609.11平方公尺㈤3,623×220.06 + 2,750 ×609.11×517/10000=883,878

三、4,076,134+883,878=4,960,012

裁判日期:20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