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 告 智瀚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楚曉雯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廖郁晴律師被 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開發服務契約第23.2條「Both parties agree that
all disputes shall exclusively submitted to TaiwanTaipei District Court 」之規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