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捌萬叁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仟元,尚欠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