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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 告 林位濱訴訟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被 告 林瑞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453 號履行決議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 年4 月28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裁判案由:履行決議
裁判日期:201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