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獻村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施月燿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裁判日期:201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