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原 告 王偉仁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律師被 告 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裕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3 月16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