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原 告 林位濱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被 告 林瑞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冠伶裁判案由:履行決議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