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7號上 訴 人 林位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庭間履行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㈠上訴聲明。
㈡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壹仟零肆拾肆元(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4,416 萬7,500 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上開期
間內逕向本院補正或補繳。逾期不補正或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