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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7號上 訴 人 林位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庭間履行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㈠上訴聲明。

㈡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壹仟零肆拾肆元(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4,416 萬7,500 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上開期

間內逕向本院補正或補繳。逾期不補正或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裁判案由:履行決議
裁判日期:2012-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