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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63號原 告 乙○○被 告 富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白景文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9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裁判日期:201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