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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8號原 告 XL ENERGY.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Pramod Ku.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蔣瑞琴律師劉緬惠被 告 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INTECH ENERGY CORP即反訴原告 ORATION)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邱雅文律師複 代理人 莊植焜律師

姜照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佰捌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反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者,反訴另徵收裁判費,觀諸同法第77條之15規定甚明。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訴,其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且未繳納繳納裁判費,依法自應補繳。又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美金2,268,087.13元及遲延利息,依提起反訴時即民國10

0 年4 月11日之匯率1 美元兌換新臺幣28.992元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756,382元(計算式:28.992×0000

000.13=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裁判日期:201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