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1號原 告 盧榮來
盧榮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政峰律師被 告 盧水木
盧墻陳盧信盧潮錦盧勝彥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再居被 告 盧文傑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莛量即盧潮潾被 告 盧子良
盧錫銘盧麗珍盧素卿盧國昌盧國維盧怡廷盧政毅盧虎盧約廷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盧榮來、盧榮吉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 萬560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105 元,原告業已繳納9 萬1,090 元,溢繳裁判費5 萬985 元,茲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附表:公告現值 x 面積 x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5,800x892x26/60 + 3,500x766x26/60 + 3,500x354x26/60= 2,241,893 + 1,161,767 + 536,900= 3,940,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