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監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297號聲 請 人 劉婕安相 對 人 徐進忠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徐進忠所繼承被繼承人徐楊素華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徐進忠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劉婕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徐進忠之同住次媳,徐進忠

因罹患腦中風合併器質性精神病,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前經鈞院以94年度禁字第115 號裁定宣告為受禁治產人,其配偶徐楊素華依法為其法定監護人。又原監護人徐楊素華已於民國100 年4 月4 日死亡,再經鈞院以100 年度監字第131號裁定另行選定徐櫻君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徐進忠之監護人,並指定徐鴻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然因徐進忠之配偶徐楊素華死亡後遺有財產,而徐櫻君、徐進忠同為其繼承人,故就辦理被繼承人徐楊素華遺產繼承、分割事宜,監護人徐櫻君與受監護人徐進忠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復經鈞院以100 年度監字第183 號裁定選任聲請人劉婕安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徐進忠辦理被繼承人徐楊素華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為徐進忠之特別代理人。

㈡被繼承人徐楊素華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存款、股票等

遺產,遺產總額經國稅局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85,652元,受監護宣告之人徐進忠、徐鴻欽、徐鴻仰、徐櫻君等4人為其法定繼承人。聲請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已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被繼承人徐楊素華之遺產,擬將被繼承人之存款、股票全數分配予徐進忠,以方便支應將來徐進忠之醫療照護及生活所需之開銷;另將附表編號2 、11、12之不動產分配由徐進忠單獨所有;附表編號1 、3 、4 、5 、6 、7、8 、9 之不動產分配由徐鴻欽、徐鴻仰、徐櫻君分別共有;附表編號10之建物分配由徐櫻君單獨所有;徐進忠所分得之遺產價額與其應繼分之差額,徐鴻欽、徐鴻仰、徐櫻君3人願另以現金補足之,為此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徐進忠所繼承被繼承人徐楊素華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並聲明:⑴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所繼承之不動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⑵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國98年11月23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對受監護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得類推適用。次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 月2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修正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修正之民法總則第14條至第15條之2 及民法親屬編第4章之規定,自公布後1 年6 個月施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 項、第4 條之1 、第4 條之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 、第14條之3 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監護人徐進忠之監護人為其女徐櫻君,聲請人劉婕安則為受監護人徐進忠於辦理被繼承人徐楊素華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受監護人徐進忠於98年11月23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編、親屬編及相關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修正施行前所設之監護人,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再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

100 年度監字第183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禁字第

115 號禁治產宣告事件、100 年度監字第131 號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100 年度監字第215 號陳報財產清冊事件、100年度監字第183 號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徐進忠需長期由他人照顧、護理,而就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所示,由徐進忠分得被繼承人徐楊素華所遺抵繳遺產稅稅款後之存款6,626,

318 元(166,652 +306,962 +5,200,885 +3,200,902 -2,249,083 =6,626,318 ),另分得投資部分價值156,700元(100,500 +56,200=156,700 ),及不動產部分價值534,798 元(274,298 +123,900 +136,600 =534,798 ),共計7,317,816 元(6,626,318 +156,700 +534,798 =7,317,816 ),雖較其可得之應繼分即12,071,413元(48,285,652 ×1/4 =12,071,413)為低,惟尚未侵害其特留分即6,035,707 元(12,071,413×1/2 =6,035,70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再參以聲請人自陳受監護人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其餘繼承人願以金錢補償等情,並未損害受監護人應繼承之權利,核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符,是聲請人聲請依遺產分割協議書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徐進忠所繼承被繼承人徐楊素華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受監護人之特別代理人就分割受監護人繼承被繼承人徐楊素華之遺產自應妥適管理,並要求其餘繼承人對受監護人受分配不足部分為金錢補償,及再行向本院陳報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備查,併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民法第1103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正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秀雲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或建物門牌號│ 權利範圍 │分配方法││ │碼、建號 │ │ │├──┼────────────┼───────┼────┤│1 │臺北市○○區○○段六小段│35320/0000000 │由徐鴻欽││ │262 地號 │ │、徐鴻仰││ │ │ │、徐櫻君││ │ │ │分別共有│├──┼────────────┼───────┼────┤│2 │新北市○○區○○○○段四│ 34/10000 │由徐進忠││ │棧橋小段81之26地號 │ │單獨所有│├──┼────────────┼───────┼────┤│3 │門牌號碼:臺北市松山區八│52161/0000000 │由徐鴻欽││ │德路4段760號2 樓之1 │ │、徐鴻仰││ ├────────────┤ │、徐櫻君││ │建號:臺北市○○區○○段│ │分別共有││ │六小段537 建號 │ │ │├──┼────────────┼───────┼────┤│4 │門牌號碼:臺北市松山區八│ 全部 │由徐鴻欽││ │德路4段760號3 樓之1 │ │、徐鴻仰││ ├────────────┤ │、徐櫻君││ │建號:臺北市○○區○○段│ │分別共有││ │六小段540 建號 │ │ │├──┼────────────┼───────┼────┤│5 │門牌號碼:臺北市松山區八│ 全部 │由徐鴻欽││ │德路4段760號3 樓之2 │ │、徐鴻仰││ ├────────────┤ │、徐櫻君││ │建號:臺北市○○區○○段│ │分別共有││ │六小段541 建號 │ │ │├──┼────────────┼───────┼────┤│6 │門牌號碼:臺北市松山區八│ 6/127 │由徐鴻欽││ │德路4 段760 號地下一層 │ │、徐鴻仰││ ├────────────┤ │、徐櫻君││ │建號:臺北市○○區○○段│ │分別共有││ │六小段531 建號 │ │ │├──┼────────────┼───────┼────┤│7 │門牌號碼:臺北市松山區八│ 4/58 │由徐鴻欽││ │德路4 段760 號地下三層 │ │、徐鴻仰││ ├────────────┤ │、徐櫻君││ │建號:臺北市○○區○○段│ │分別共有││ │六小段532 建號 │ │ │├──┼────────────┼───────┼────┤│8 │門牌號碼:臺北市松山區八│ 2/69 │由徐鴻欽││ │德路4 段760 號地下四層 │ │、徐鴻仰││ ├────────────┤ │、徐櫻君││ │建號:臺北市○○區○○段│ │分別共有││ │六小段533 建號 │ │ │├──┼────────────┼───────┼────┤│9 │門牌號碼:臺北市松山區八│52161/0000000 │由徐鴻欽││ │德路4 段762 號 │ │、徐鴻仰││ ├────────────┤ │、徐櫻君││ │建號:臺北市○○區○○段│ │分別共有││ │六小段535 建號 │ │ │├──┼────────────┼───────┼────┤│10 │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西│ 4/6174 │由徐櫻君││ │勢湖18之3 號2 樓 │ │單獨所有││ ├────────────┤ │ ││ │建號:新北市○○區○○段│ │ ││ │西勢湖小段36建號 │ │ │├──┼────────────┼───────┼────┤│11 │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樂│ 全部 │由徐進忠││ │全街128 號13樓 │ │單獨所有││ ├────────────┤ │ ││ │建號:新北市三芝區舊小基│ │ ││ │隆段四棧橋小段826 建號 │ │ │├──┼────────────┼───────┼────┤│12 │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樂│ 全部 │由徐進忠││ │全街130 號13樓 │ │單獨所有││ ├────────────┤ │ ││ │建號:新北市三芝區舊小基│ │ ││ │隆段四棧橋小段842 建號 │ │ │└──┴────────────┴───────┴────┘

裁判日期:20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