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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1號聲 請 人 薛銘鴻律師即黃家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黃家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黃家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薛銘鴻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玖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破產人黃家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本件破產事務迄民國104年3月4日止,已處理事務內容詳如附件一所示(本院卷二第200頁至第201頁)。

爰依破產法第84條規定,請求鈞院審酌上情,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審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約新臺幣(下同)803萬7,468元、債權人之人數、破產管理人提出之破產書面報告、破產人債權表(債權金額高達上億元)及資產負債表(本院卷二第158頁至第159頁)、陳報之工作內容及處理破產管理事務之繁瑣程度,認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以9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