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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2號聲 請 人 唐迪華律師即張皖蘭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唐迪華律師擔任張皖蘭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張皖蘭之破產管理人,破產程序執行至今已近終結破產之階段,爰聲請酌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收取,可得分配之資產目前共計有現金新臺幣20萬元,業經聲請人陳報在卷。本院審酌卷附債權人清冊,申報債權之人數、破產人為個人、本件破產人資產種類尚稱單純、處理事務之繁雜程度等情事,認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