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廖健男律師(即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上列聲請人因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廖健男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破產人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即將進入分配階段,茲為製作破產財團之分配表,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審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債權人之人數、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管理事務之繁瑣程度,認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以新臺幣叁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