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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簡上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 訴 人 楊森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複 代理人 羅以格被 上訴人 周逸松被 上訴人 周涵瑜法定代理人 劉瑆榛被 上訴人 周 琝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4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叁萬壹仟叁佰叁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尚欠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壹拾陸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叁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裁判日期:201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