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4號原 告 姜虹如訴訟代理人 張文勝被 告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栗志中訴訟代理人 楊宏鈞被 告 謝熹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