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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5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漢聰之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 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支付命令之記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