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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司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06號聲 請 人 於貽勳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咖瑪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於貽勳為咖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帳冊清單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咖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咖瑪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清算完結,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於貽勳錦達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明書、保存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查,咖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國101年1 月6 日士院景民司善101 年度司司字第24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於貽勳為咖瑪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裁判日期:201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