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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司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59號聲 請 人 郭秀堅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安勝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郭秀堅為安勝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安勝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安勝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勝電子)之清算人,業經清算完結,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明書、各項簿冊清單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核,安勝電子陳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6 月

1 日士院景民司成100 年度司司字第52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安勝電子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裁判日期:201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