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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抗 告 人 鄭文昌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處遇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0 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 元,經本院於100 年6 月14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0 年6 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處遇安置
裁判日期:201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