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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相 對 人 蕭○○ 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 蕭□□ 年籍詳卷.

林△△ 年籍詳卷.聲請人聲請處遇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應安置於主管機關委託之少年福利機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主管機關應將該兒童或少年安置於緊急收容中心,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法院受理前項報告時,除認為兒童或少年顯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或有特殊事由致不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者外,應裁定將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主管機關據以安置該兒童或少年後,應於二週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應分別情形裁定將兒童或少年安置於主管機關委託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醫療或教育機構,或裁定遣送、或交由父母監護,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通知主管機關續予輔導及協助。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6條第2 項規定,經本院裁定安置於聲請人設置之短期收容中心。查相對人自國中畢業後反覆陷入離家之行為模式,迄今無法於就業或教育等體系中穩定生活,此係為警查獲前又處於離家狀況,持續與友人在外遊蕩、居無定所,並為籌措離家在外之物質生活所需,於網友建議下答應以援交方式賺取生活費用,其自述未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但坦承至安置前有2 次成功赴約以陪伴網友聊天方式獲取代價6,

000 元。顯現相對人缺乏適宜理性思考及自我保護等能力,進而以身觸法,並同時缺乏正向金錢及工作等價值觀。再查,相對人家庭經濟狀況無虞,觀察相對人父母雖關心子女,並願提供協助,但相對人父母未有一致教養方式,親子間呈現單向溝通及互動方式,相對人亦不願接受父母管教,另相對人父母亦無法針對子女不當行為對症下藥或發展具體策略,評估相對人家庭短期間尚無法發揮適切之家庭功能以協助相對人穩定生活。爰聲請准將相對人安置於主管機關委託之少年福利機構,藉以提供相對人規律之環境穩定生活與行為,及提升親子關係、在家教養功能,以維相對人權益等語。

三、經查少年即相對人蕭○○(姓名年籍詳卷)前因有從事性交易之虞,經本院裁定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一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9年度司護字第73號裁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觀察輔導報告書、展望家園個案短期觀察紀錄、個案匯總報告等為證,堪信為真實。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安置期間之觀察輔導紀錄所載評估結果略以:「關於案家功能評估,案父雖表面淡漠,但其內在對案主仍屬關懷,而面對案主反覆蹺課離家行為,卻已逐漸削弱案父對案主之關懷與支持,而案母雖已調整其管教態度及方法,但因經常無法堅持底線,使案主會因個人需要而反覆要求,不僅使案母深感無力,亦確實無法對案主發揮約束功能。再者,案父母因管教態度及方法不一致,且案母缺乏案父之支持,使得案家可發揮之管教及約束功能有限。關於案主個人狀況分析,案主國中畢業後,生活狀況極不穩定,亦經常透過網路虛擬世界認識男性網友,且多無法聽從案父母提醒而經常將自己陷於險境,顯見其缺乏足夠之分辨能力,理性思考及自我保護能力亦顯不足。另案主認為與網友未發生性行為,僅有與網友聊天而接受其提供金錢,案主認為此乃出於網友對其之關心與協助,而未有違法,亦視此途徑為快速賺錢之方法,金錢價值觀扭曲,顯見其為滿足物質需求,而有再度從事援交工作之可能。綜合上述,且因案主有從事性交易之虞,故期待透過少年社會福利機構之安置輔導,增強案主理性思考及自我保護能力,協助澄清其扭曲之金錢價值觀,並針對未來生涯規劃進行討論。另需持續評估案家狀況及其實際需求,進行提供相關處遇服務以穩定案家生活狀況,以達成生活穩定目標。未來處遇建議安置於適當之少年社會福利機構。建議處遇目標乃:協助案主澄清金錢價值觀及交友觀念,並提升其理性思考及自我保護能力。引導案主針對生涯規劃進行討論,協助其達成生活穩定之目標。持續觀察評估案家互動狀況及案父母親職教養技巧,藉由相關資源服務之提供以提升其親職功能。」等語。本院審酌上情,復考量相對人家庭管教功能不彰,親子互動不佳,缺乏具效能之親職引導如何選擇交友對象與工作,相對人現值青春期,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其為滿足物質慾望而從事性交易,價值觀嚴重偏差,如不予持續適切輔導,恐將再誤入歧途,因認少年適宜安置於主管機關委託之少年福利機構,並由主管機關續予輔導及協助,以導正其行止,建立正確價值觀,是聲請人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第18條第3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處遇安置
裁判日期:201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