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62號聲 請 人 張雪貞相 對 人 鄧文鑑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6年1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98年11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6年11月23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6年11月19日、96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100萬元、8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清償期為98年11月20日。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係於96年11月9 曰達成不動產買賣協議,價金700 萬元。聲請人並當場交付予相對人現金100 萬元,及前借款80萬元、不動產貸款新臺幣52
0 萬元。嗣96年11月20日,聲請人為方便將房屋直接轉售謀利,拜託相對人簽署借據、本票及全權委託書並承諾支付銀行貸款。本事件係不動產買賣糾紛並涉及刑法背信之訴,不存在聲請人所主張之現存債權額180 萬元,請駁回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要旨參照)。故縱本件相對人主張上開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情,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本件非訟程序中亦無從審究,相對人應另循其他訴訟程序以求解決,從而,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之資料,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應認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備考││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1│台北市○○○區 ○○○段 │2 │333 │建│813 │187/1000│ ││ │ │ │ │ │ │ │ │0 │ │├─┴───┴────┴────┴────┴────────┴─┴──────┴────┴──┤│建物︰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135│台北市北投區中│台北市北投區豐│鋼筋混凝土造│4 層:52.3 │陽台:5.74│全部│ ││ │1 │央北路2 段181 │年段2 小段333 │8 層樓房 │合計:52.3 │花台:0.72│ │ ││ │ │號4樓之1 │號地號 │ │ │ │ │ │├─┴──┴───────┴───────┴──────┴───────┴─────┴──┴─┤│共有部分:21371建號 36.1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707/10000 ││ 21375建號 582.3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32/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