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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邴建辰相 對 人 霸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霸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結算事件,經本院98年度建字第72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52號及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06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第一審本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1/4 ,餘由相對人負擔:反訴部分聲請人負擔1/4 ,餘由相對人負擔。第二、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本件相對人起訴聲明原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國立陸軍高級中學九十三年度校園後續整建水電暨空調工程」購案(工程案號:000-0000000000000000),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字第09601093號調解成立書辦理合意終止契約現況結算金額除被告不爭執之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5,225萬4,286 元外,另應再增加700 萬9,444 元。」變更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國立陸軍高級中學九十三年度校園後續整建水電暨空調工程」購案(工程案號:000-0000000000000000),經合意終止並以現況結算後原告應返還予被告之工程款金額為259 萬8,024 元」,其訴訟標的係兩造對結算金額有爭執,惟僅涉及返還金額之多寡。( 參原判決98年度建字第72號第二頁) 按在消積確認之訴,原告起訴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某特定法律關係不成立或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而僅有消極之利益,如僅數額有所爭執者,無從就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而應以有爭執之數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本件原告即相對人原主張兩造不爭執金額為5,225 萬4,285 元,另應再增加700 萬9,

444 元,而被告即聲請人業已給付原告即相對人之工程款金額合計為6,186 萬1,754 元,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訴之聲明為經合意終止並以現況結算後原告應返還予被告之工程款金額為259 萬8,024 元,其有爭執之數額並無縮減,第一審本案訴訟標的價額費用仍應以700 萬9,444 元計算,其訴訟費用為70,399元。另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扣除相對人得向聲請人請求之金額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100年度司聲字第23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本訴裁判費用 │ 70,399元 │相對人繳納。 ││ ├─────────┼────────────┼────────┤│ │反訴訴訟費用 │ 110,560元 │聲請人繳納。 │├───┼─────────┴────────────┴────────┤│ 二 │裁判費用由相對人繳納並負擔,不予列計。 │├───┼───────────────────────────────┤│ │裁判費用由相對人繳納並負擔,不予列計。 │ ││ 三 ├─────────┬────────────┬────────┤│ │第三審律師酬金 │ 50,000元 │聲請人繳納。 ││ │ │ │最高法院100 年度││ │ │ │台聲字第202 號裁││ │ │ │定。 │├───┼─────────┴────────────┴────────┤│ │第一審本訴部分70,399元×1/4 =17,600元(採四捨五入)(聲請人負擔)││計算式│ (相對人得向聲請人請求) ││ │ 70,399元-17,600元=52,799元(相對人負擔) ││ │ 反訴部分110,560 元×1/4 =27,640元(聲請人負擔) ││ │ 110,560 元-27,640元=82,920元(相對人負擔) ││ │ (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 │第一審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部分:82,920-17,600元=65,320元 ││ │第三審律師酬金:50,000元。 ││ │相對人應負擔金額:65,320元+50,000元=115,320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