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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聲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49號聲 請 人 VDG Security B.V.(荷蘭商泛登堡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Johannes .代 理 人 張嘉真律師

陳鵬光律師相 對 人 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繼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經本院94年度國貿字第1 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國貿上字第2 號、99年度國貿上更㈠字第1 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436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50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至最高法院閱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附表:100年度司聲字第349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75,349元 │聲請人預納。 ││ ├─────────┼────────────┼────────┤│ │補繳裁判費用 │ 1,782元 │1.聲請人預納。 ││ │ │ │2.參最高法院98年││ 一 │ │ │台上字第2436號卷││ │ │ │第22頁。 ││ ├─────────┼────────────┼────────┤│ │鑑定費用 │ 11,500元 │聲請人預納。 │├───┼─────────┼────────────┼────────┤│ 三 │律師酬金 │ 40,000元 │最高法院100 年度││ │ │ │台聲字第723 號裁││ │ │ │定。 │├───┴─────────┼────────────┼────────┤│ 總 計 │ 128,631元 │ │├─────────────┴────────────┴────────┤│備註:第二、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繳納、相對人負擔,不予列計。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2-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