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4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郭金花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拾伍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郭金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金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經本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管理人,並准予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另以98年度司家催第25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8年6 月25日、98年8月28日刊登公告,期限均已屆至,另被繼承人郭金花於97年
9 月20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亦已屆滿。屆期並無債權人就被繼承人之財產主張權利,亦無大陸地區繼承人表示繼承。經查被繼承人遺有座落於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4地號土地、其上同小段20244 建號房屋以及存款,遺產總值計為新台幣59,771,170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597,71 2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13,560,439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14 ,158,151 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13號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等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 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郭金花上開土地、建物及存款之財產總現值計59,771,170元,有卷附謄本、稅籍資料、函等可稽,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財產總值1%計算為597,712 元,墊付費用計為13,560,439元,則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14,158,151元整,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財管字第13號及98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卷宗審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