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58號聲 請 人 吳中仁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林美蘭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捌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美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鈞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34號、147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美蘭之遺產管理人在案,又聲請人已陳報遺產清冊,並完成公示催告程序,今被繼承人林美蘭所遺之不動產業經買受在案,為此狀請依前案選任遺產管理人陳報狀所載八萬元金額核定報酬,俾供參與分配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提出本院100 年度司執勇字第7993號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財管字第134號及第147 號選任遺產管理人、98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全案卷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核定該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