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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財管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9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鄧進諄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鄧進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鄧進諄(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本院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82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管理人,並准予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另以99年度司家催第61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9年3 月19日、99年6 月2 日刊登公告,期限均已屆至,另被繼承人鄧進諄於98年1 月18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亦已屆滿。經查被繼承人遺有座落於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及新北市○○區○○街○○○ 巷○ 號4 樓之7 房屋,其遺產總值為新台幣121 萬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12,100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6,342 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18,442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82號裁定、99年度司家催字第61號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拍賣公告、通知函、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 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上開土地及建物之財產總現值計980,000 元,有卷附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可稽,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財產總值1%計算為9,800 元,墊付費用計為6,342 元,則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16,142元整,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司財管字第82號及99年度司家催字第61號卷宗審核無誤,又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業經拍定,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分配,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此範圍內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其超過部份,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裁定管理費用
裁判日期:201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