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47號抗 告 人 林金助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本院100 年度司養聲字第147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駁回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442 條第1 項及第495 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於101 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以抗告人至遲應於10
1 年1 月30日前提起抗告。詎抗告人於101 年2 月3 日始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憑,故本件抗告逾期,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