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67號聲 請 人 謝玉琦代 理 人 謝國平相 對 人 黎浩華(Walte.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玉琦為相對人黎浩華之養女,因聲請人之生母謝國平與養父離婚時,訂有書面協議,同意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第1 、2 項規定,請求准予認可終止收養等語。
二、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80第1 、2 項分別訂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固提出律師事務所函文、戶籍謄本為據,惟聲請人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有卷附戶籍謄本可憑,實非未成年人,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另依卷附事務所函之記載,堪認聲請人主張之終止收養同意書,並非由收養雙方自行簽訂,爰不另命補正。綜上,本件聲請於法無據,爰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