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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68號聲 請 人 張天成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收養人張思緣及其法定代理人唐豔平應於7 日內,到院於終止收養書約上補正簽名,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書狀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並於書狀內簽名。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聲請人所提出之終止收養書約雖列明被收養人張思緣、法定代理人唐豔平,惟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皆未於終止收養書約上簽名,於法有未合,而依其情形屬可得補正之事項,本院認有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