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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71號聲 請 人 翁崇騏

翁世芸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楊蕙茹

王聖傑

街)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80條第2 項所定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翁世芸主張其與收養人翁崇騏間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已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為此依法聲請認可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終止收養書約等件可證,惟本件被收養之子女翁世芸,現住居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 樓,有100 年10月27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裁判日期:201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