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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曾士捷

鍾宜蓁上列聲請人請求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鍾宜蓁之法定代理人鍾玉洪請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補簽代理意旨並於具狀人欄補簽代理意旨及簽章。

二、合意終止收養之書面約定。

三、裁判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1-03-25